新北市三重地區一名劉姓男子因鄰居徐姓男子多年來不定時製造噪音,對其提出告訴,要求10萬元精神撫慰金及禁止噪音,然而最終法院駁回了他的訴求。法院判決指出,雖然劉男提供了錄音證據,但無法確定噪音確切來自徐家,且社區保全和其他居民未能證實劉男的主張。
劉男表示,自2014年起,徐鄰居時常以工具、拖拉桌椅等製造聲響,多次要求改善卻未果,導致其居住品質受損,精神上也受到影響,因此提出訴訟。徐姓鄰居則反駁稱,其家中並無機械運作,並已進行隔音處理,避免與鄰居造成糾紛。
法官審酌後認為,劉男提出的證據並未能清楚顯示徐鄰居的行為屬實,且社區內未有其他居民證實劉的主張。此外,法院也指出,劉男此前曾因類似問題提起訴訟而被駁回,此次再次訴訟存在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問題。
整體而言,此案的判決顯示了在法律面前,證據的確鑿性及其他住戶的證詞具有重要性,法院難以僅憑錄音証据就對徐鄰居進行判定。劉男目前可以選擇上訴以爭取更進一步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