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前部長郭瑤琪因2006年被控收取南仁湖集團2萬美元賄賂而被判刑8年,這一判決已於2013年定讞。郭瑤琪在2016年獲准保外就醫,目前仍在力爭平反。今年(2024年)7月底,郭瑤琪親自出庭申請再審,並表示對現有判決持有異議,堅稱未曾收賄。然而,台灣高等法院近日已駁回郭瑤琪的再審請求,並否決了停止刑罰執行的申請。
高院指出,再審制度屬於特別救濟管道,目的在於防止判決安定性受到惡意或其他不當目的的延宕。根據規定,聲請再審必須提出足夠的新事實或新證據,這些證據必須具備確實性、明確性與顯著性,客觀上能夠推翻或鬆動原判決事實基礎。
郭瑤琪此次提出的再審理由主要集中於賄款來源的疑點,她主張,行賄者所用OBU帳戶不可能提領美元現鈔,且外幣帳戶交易明細顯示的是「轉帳」而非「現金」,從而質疑證人的不實證詞。然而,高院認為這些理由並不足以動搖已定讞的有罪判決,並指出郭瑤琪所提出的證據未能符合再審的嚴格標準。
本案的背景源於2006年南仁湖集團負責人李清波希望得標逾7億元的台北車站商場營運案,派遣其子李宗賢前往郭瑤琪的職務宿舍,並送上內藏2萬美元現金的茶葉罐禮盒。郭瑤琪被控利用部長職權兩度指示台鐵局重辦案說明會,並密切聯絡李清波。檢調在調查南仁湖集團涉嫌逃漏稅時,意外發現該案件,最終對郭瑤琪提起了收賄罪控告。
高檢署曾在2019年提出聲請再審的要求,主張2萬美元應為“饋贈”而非賄賂,但此申請也被高院駁回。郭瑤琪的再審申請再次遭到高院拒絕,案件仍無法翻案,郭瑤琪仍繼續尋求司法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