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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偷拍一審輕判二審出爐!重驗影像清楚辨識身體、臉孔

2024-06-24

引用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047398?from=udn-relatednews_ch2

原審判決認為鄭偷拍所得的畫面,「無法辨識究係何人」不屬於「性影像」,而只成立竊錄罪,事實上的判斷不正確,因而撤銷改判。
原審判決認為鄭偷拍所得的畫面,「無法辨識究係何人」不屬於「性影像」,而只成立竊錄罪,事實上的判斷不正確,因而撤銷改判。

去年10月14日深夜,鄭姓男子在與一名女子因工作機會認識後,共同投宿於一間民宿。趁女子在浴室洗澡時,鄭透過門縫以手機偷拍。女子發現後,檢查鄭的手機相簿並找到錄影檔案,隨即報警。一審法院認為錄影內容無法辨識出頭部和臉部,只以竊錄罪判處鄭拘役50日。二審經勘驗後確認為性影像,改判鄭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2個月徒刑。

原審認定警方翻拍的四張照片均為從門縫竊錄,只有小範圍影像。其中一張有模糊的裸露身體及陰毛影像,但無法辨識頭部及臉部,認為不構成妨害性隱私罪。其他三張照片也無法辨識為性影像。

法官考量鄭與女子是工作上的朋友,鄭利用機會偷拍她洗澡的影像,侵害了她的隱私。鄭事後坦承犯行,未將影像外傳,並出具悔過書,表現出悔意。考慮到女子求償80萬元,而鄭只願賠償15至18萬元,未能達成和解,原審判處鄭竊錄罪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

合議庭認為,經勘驗鄭偷拍的錄影檔,畫面中清楚呈現告訴人的身體及臉孔,屬於刑法規定的性影像,鄭同時構成竊錄罪及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合議庭指出,原審判決認為畫面無法辨識何人而只成立竊錄罪,這一判斷不正確,導致法律適用錯誤。檢方上訴主張原審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合議庭認同並撤銷原審判決,重新改判。

考量鄭年輕且第一次犯罪,已與女子達成民事調解,賠償調解筆錄約定的金額,且女子書面同意給予鄭緩刑。法官最終判鄭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2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緩刑5年,期間需付保護管束,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三次性平教育課程,每次2小時。

出處:偷拍女子洗澡 二審重驗影像清楚辨識身體、臉孔…台南男栽跟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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